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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设施。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对风景旅游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2、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我市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全市风景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和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组织实施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4、组织实施各类风景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推荐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指导规划全市旅游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6、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全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
7、负责全市各级风景旅游区内各类建设的立项、选址和审批工作;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旅游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负责新办旅游企业的审批、报批工作。
8、负责国家、省、郴州市、本市下达的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向和立项审批;管理和监督局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个人进行审查,按管理权限,报批、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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