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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来投资开放兴资的暂行规定
2006-04-20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中共资兴市委
资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开放兴资的暂行规定
资发[2000]12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投资管理,优化投资环境,充分调动投资者和引资者的积极性,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大力吸引外来投资,推动资兴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外商或投资总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内客商(以下简称外来投资),在我市投资期限3 年以上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除充分享受中央、湖南省和郴州市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外,依照本规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规定
    凡外来投资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缴纳的税赋,按照“先征后返,合理返还”的原则,由市财政将该项目所实现税收中市本级留用部分国税的100%、 地税的80%返还给项目单位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用地优惠规定
    在符合法律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对外来投资者用地给予以下优惠:
    1、租用土地的,场地使用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2、征用土地的,用地面积和地段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投资者与市政府商定。征地费用中,支付给农民和上缴上级部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市本级留用部分,减半征收;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征地费用中的市本级留用部分免收。
    3、临时用地,用地费用经批准可以减、免。
    4、从事旅游项目开发,经评估论证后,其用地费用另行按从优原则商定。
   (三)劳动用工优惠规定
    1、鼓励市内技术、管理人员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凡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3 年内保留其原职级待遇,人事档案关系保持不变。
    2、外来投资企业需要招收的普通员工,可直接招收或委托劳动力中介部门招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涉及劳动用工人员的管理费用实行减半征收。
3、在外来投资企业出现劳资纠纷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调处,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环境保障规定
    1、市委、市政府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外来投资企业有关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企业发展环境存在的问题。成立资兴市外来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协调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和收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章子管总,一条龙服务”。办公室与市外经贸局合署办公。
    2、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
    3、严禁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须由市外来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协调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对于优惠规定内应收取的规费,统一由协调办公室代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4、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5、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尊重其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依法保障其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对外来投资者(或代理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或司法行为,事先必须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政法的领导同意。
   (五)金融支持规定
    1、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大,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金融部门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按比例给予抵押贷款。
    2、对纳税额较大且发展稳定的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金融部门给予一定的信用贷款。
    3、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上浮。
   (六)鼓励引进成熟的高新技术和高级技术人才,并相应给予各种优惠待遇。
    三、奖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
    对引进外来项目、关键技术、高级人才和争取资金的主要贡献者,不论是资兴市内或市外的个人、单位和部门,一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外来资金投资能为地方创造税收的生产型项目的,按照项目投产后第二年所实际缴纳税额中市本级所得的50%奖励给引资单位或个人。对引进资金从事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按照项目所创造的税收中市本级所得的10%奖励给引资单位或个人。预期奖金总额的20%于项目资金到位后当年颁发;其余部分在项目投产后的第二年末按规定予以补足。
    2、拆借引进不需市财政担保的低息或无息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给引资单位或个人; 争取到非上级规定安排的各类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给引资单位或个人。
3、对引进的“三来一补”项目,经验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给引资单位或个人。
    (三)奖金来源
    1、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2、市内各有事业费或专项资金的单位,每年应在事业费中安排5%-10%的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奖励,当年未奖励出去的剩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作为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或经政府批准,结转至该单位下年度使用。
    3、受益企业设立招商奖励经费。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1月1日以来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市外来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3、市外来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协调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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