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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6-04-20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中共资兴市委
资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资发[2002]18号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三个严禁五个不准”的规定。即:严禁向企业、重点工程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严禁司法不公、执法不公;严禁扰乱或破坏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止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准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办理手续设置障碍或拖延刁难;不准擅自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考核、审验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收费、罚款、摊派、集资、赞助;不准擅自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工程扣车、扣物、封帐、抓人;不准在办案中以任何理由袒护或宽容那些损害企业和重点工程合法利益的行为。对违反“三个严禁、五个不准”的规定,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个单位在一年内发生1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给予该单位“黄牌警告”,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该单位党政一把手给予警告处分;发生2起及以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除查处直接责任人外,该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要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罢免其人大代表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加大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力度。市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要在今年8月底前减少50%以上,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要建立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同时, 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 从2002年5月1日起,凡是审批项目和办证收费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并实行首问责任制。涉及几个部门审批、服务的事项,按照“一门受理、一门收费、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由主办部门负责将该项审批、服务事项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和单位,并提出办结时限要求。属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牵头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项目,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办理审批手续;属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牵头办理审批手续。各审批部门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务必使部门办事时间减少50%以上。不按规定实行“一站式”审批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不按承诺时间完成审批手续,贻误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三、严格规范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收费。凡进入外资企业和重点工程收费、检查、征订报刊以及组织对企业的各类评比活动,都须向市治理社会经济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环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执法人员私自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现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各部门组织对企业和各种检查要严格执行“三个不允许”的规定,即不允许随意(指缺乏足够证据)查处企业的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不允许到企业索拿卡要;没有市级以上明文规定,不允许到企业检查。 对不经批准进入外资企业和重点工程收费、检查、征订报刊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主要党报党刊之外报刊杂志的,20份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个人承担费用,20份以上50份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共同承担费用,50份以上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对不经批准举办培训班或超标收取培训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超标收取的培训费予以清退或没收上交财政。 对没有市级以上文件规定擅自组织企业评比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收取的参评费无条件清退。
    市内任何执法司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未经上级机关统一安排或因涉嫌违法未经市委政法委书记批准,一律不得对市内星级以上宾馆和旅游涉外宾馆的旅客进行检查;对经批准确需入房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在实施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并做到文明执法。未经上级执法司法机关批准备案,各执法司法单位及执法人员不得开展跨区域的执法活动。严禁各类治安联防、保安机构对市内宾馆、饭店的旅客进行强制性检查。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外来过境车辆,除交通安全事故或涉嫌犯罪的外,不得随意扣车;确需扣车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且不能人为的拖延扣车时间;一般违规,只纠正不罚款。各部门要在4月20日以前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收费时限的,必须立即停止征收;国家和省、郴州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停止征收或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国家和省、郴州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各征收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清理结果报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合法收费项目和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涉农收费单位要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今后出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原则上都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集中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收缴两分离”、“收支两条线”综合管理制度,逐步推行部门预算制度,扩大政府采购招标 范围,坚决从源头上治理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已明文取消或超过批准收费时限的各项收费、超标准收费、使用非财税票据收费和擅自作出罚没处罚或使用非财税票据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2000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1万元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1万元以上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所有违规收取的费用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没收上缴市财政。并按有关财经法规对违规收费单位处违规收费总额10%的罚款。对不按下限收取国家和省、郴州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超出部分一律予以没收上交财政。

    四、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城镇环境。围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的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高效益经营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加大城市“五化”力度,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卫生整洁、安全文明、繁荣舒适的城镇环境,努力创造保护投资者、鼓励创业者、尊重纳税人的人文环境。
    五、各级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市法院要依法客观公正审理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并加大对已生效的判决的执行力度;市检察院要为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提供指导和条件,依法查处企业的侵权案;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处理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科学配置警力,在外来投资者居住、办公较为集中的区域适当加强警力或设立公安执勤室,及时处置治安案件,公正查处侵犯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上述机关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在2002年4月30 日前制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细则,确保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执法活动,或聘请合同工、临时工上岗执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直至撤职处分。对收人情税费、办公关案等徇私枉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大力开展“企地文明共建”活动。要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治理工作网络,落实好领导联系制度、信息员制度和企地共建制度。要在重点工程比较集中的乡镇成立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企业、行政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参加的企地共建小组,尽力减少企业和地方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融洽企地关系,杜绝强行揽工、强装强卸、刁难阻工现象。
    任何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及期工作人员和供水、供电、邮政、电信、运输等公用企业都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其指定提供的服务,不得限制或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或阻碍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和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阻工、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行揽工的人员,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阻工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七、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政务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单位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等制约机制。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纳入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的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的督促检查。建立对话沟通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半年举办一次与各级济组织代表对话沟通会议。各职能部门也要在自己的管理、服务范围内以各种形式举办对话沟通会议。
   加大行风整治和评议力度。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在资企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工商户对政府管理、服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向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在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对第一次评议不满意率在40%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第二次评议不满意率仍在40%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或引咎辞职。

    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治理社会经济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中心设立电话(投诉举报电话:3329710)、 信件和网上投诉系统,及时协调解决投诉、举报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各种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后,市投诉举报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制作限制整改通知单,作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审批。超过时限才完成调查及处理意见的,将追究直接承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市治理社会经济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责任人以及对他们的处理结果。对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九、加强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为了使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将聘请6至8人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督办员。督办员与市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明察暗访,对各类企业和投资者投诉的案件要及时跟踪督办;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损害企业、农民和投资者利益,破坏资兴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坚决依纪依规及时、果断、快速查处。

    十、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同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对贯彻本规定不力,办事拖拉、失时误事、不负责任、推诿塞责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贯彻本规定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表彰,进一步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资兴形象”的良好氛围。

    十一、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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