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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办市级工业园区的若干规定
2006-04-20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中共资兴市委
资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兴办市级工业园区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9日)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兴办的市级工业园区以及在园区内兴办的各类生产型工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一、设立原则
  (一)根据工业化建设要求,全市拟兴办3个市级工业园区。
  (二)市委、市政府对工业园区实行择优选择。由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提出兴办申请,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业园区具备的基本条件、申办乡镇(单位)的积极性和申办乡镇(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政策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
  (三)市级工业园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工业园区面积在500亩以上。且符合市、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工业园区能与省道、市道连通,具有良好的交通优势。
  3.工业园区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有利于集聚工业化生产要素,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4.工业园区必须符合环保规划要求,有利于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5.工业园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环境,法规和政策透明度高,办事效率高。
  三、市委、市政府对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经择优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除享受一国家、省、郴州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政策
  1、市委、市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引进企业和个人进工业园区兴办企业。园区内原有企业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2.对搬迁。扩建至园区的企业,其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按上年度末基数由该企业原来所属的乡镇(单位)统计,新增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由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统计;市财政将工业园区内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市本级留用部分 60%奖励给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和引进、搬迁、扩建企业到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人其具体分配比例如下:①属搬迁、扩建至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地政按各50%的比例奖励给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和企业原来所属的乡镇;②属新办的企业,由市财政按60%、40%比例分别奖励给引进企业进工业园区的乡镇和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
  3.新办企业的经济指标,由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负责统计;其中其它乡镇向园区引进的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由引进企业的乡镇统计。
 (二)优惠政策
  1.凡园区内新办企业和市内搬迁、扩建至工业园区的企业,在投产(经营)后第一年所缴纳的税收,由市财政将该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市本级留用部分国税的100%、地税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园区内所有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人 第二、第三年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3.园区内企业用电、用水、通讯开户费一律按最新标准价的 70 %。收取;工业用水、用电价格按照低于正常价格标准的10%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转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享受转制企业的优惠政策,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契税可先征后返。
  (三)扶持政策
  工业园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设费用由市政府、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或其它兴办单位)和工业园区共同承担。其中,市政府对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工业园区的投入不少于200万元,对1000亩以上工业园区的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不足部分由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或其它兴办单位)和工业园区自筹解决。
  (四)服务政策
  工业园区内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
  2.按照“企业内部事务由企业负责,企业外部事务由政府负责” 的原则,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的立项、环保、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所有收费,均由所属园区的管理机构代办收取,实行“一条龙”服务。
  3.实行市直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责任制。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计划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市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市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市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涉及上述审批事项的部门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需经省、郴州市审批的事项,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对明文规定减免的有关税费,由各审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4.市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并提供优质服务。电力、通讯、供水等有关单位要为工业园区建设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工业园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在食宿、交通、通讯、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有园区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金融支持政策
允许工业园区内企业以租赁、出让、入股等形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按适当比例申请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
  2.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工业园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3.对高科技产业和有市场潜力的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四、附则
  (一)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企业要抓紧动工建设,禁止闲置或抛荒。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二)当本规定与国家今后政策相违背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三)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形式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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